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策略研究
摘要
关键词
新时代;教育督导;顶层设计;实施路径
正文
一、引言
新我国成立以来,教育督导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健全的发展过程,逐步形成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国家教育督导体制。新时代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教育,真正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让我们的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能够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的教育督导促进教育现代化。
当前,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教育改革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教育督导体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制约了教育督导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在总结分析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背景和目标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教育督导的概念、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策略。具体而言,包括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理顺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关系;强化督政职能,改进督学方式方法;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发挥其应有作用;完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提升督导工作效率和水平。本研究不仅能够丰富和完善新时代教育督导理论体系,而且对于指导地方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1]。
二、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的历史演变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早期的视学制度到现代的教育督导体系,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
在民国时期,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教育督导机构。例如,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教育厅设立了巡视团,考察各县各学校的教育工作及干部思想工作情况。1942-1944年间,陕西省设立了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教育部就成立了视导司,各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也相应地建立了视导室或督学室。但随后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教育督导工作逐渐被边缘化,削弱直至取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得到了重建和发展。1988年,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县中小学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工作。1990年,榆中县也成立了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县中小学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专兼职结合的督学队伍。目前全国专职督学约1.75万人,兼职督学约10.37万人,督导行政管理人员约1.45万人。
总体来看,我国教育督导制度从早期的视学制度逐步演变为现代的教育督导体系,经历了从忽视到重视再到重建和发展的过程。这一制度的发展不仅反映了我国教育管理理念的变化,也体现了对教育质量提升和教育公平的不断追求。
进入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面临深化改革的需求。2019年,教育督导被强调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推进,督导体制机制不断健全,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教育督导在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在新时代新形势下,需要主动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督导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020年,《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进入新阶段。该意见该意见提出了教育督导的根本任务是要通过科学、独立、有效的督导,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而教育督导的主体,一是政府教育督导,二是学校教育督导。“督政”是督导的主要内容,主要是针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学”是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开展依法办学和教育教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评估监测”主要是对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内涵发展等方面。“协调配合”主要包括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职能部门的协同作用[2]。
综上所述,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经历了从初创、停滞到恢复、发展的历程,当前正处于深化改革、提升效能的关键时期,不断适应教育现代化的需求,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现实困境
我国教育督导机构体系经历了从单一督导到多元督导的变迁。20世纪90年代中期,《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出台,教育督导机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共同组成,同时还组建了以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为主任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目前,我国建立了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为主,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等参加的国家教育督导机构体系。随着新时代对深化新时代教育改革要求的不断提出,我国现行的教育督导体制面临着许多新挑战,需要在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完善我国现行的教育督导机构体系。
(一)督导机构的独立性尚未确立
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性是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督导机构独立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首先,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地方政府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其工作上的被动。其次,督导机构作为一级行政组织,在教育事务上享有行政权而不具有独立性。最后,由于地方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干预,导致督导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性不足制约着其职能发挥,教育督导机构作为一级行政组织没有独立的职权和地位,地方政府对教育工作的干预有可能影响到教育督导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其职能发挥。
(二)督导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清
当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它既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是具体的教育督导机构;另一类是由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如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对于这些教育督导机构来说,它们在行政级别上都是正处级或副处级的公务员编制,在具体职能上也各有侧重。但是,这两类机构对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定位并不清晰,甚至还存在交叉重叠之处。这不仅造成了我国教育督导机构体系的“多龙治水”局面,也阻碍了各级政府对教育问题的有效监督与问责。
四、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实施路径
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而教育督导是社会活动领域内的教育活动,它与周围事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教育督导活动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公共性,但其公共属性也决定了它只能由政府来组织、实施和开展,是一项政府行为。因此,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也必须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自上而下的组织机制来进行。在具体的教育督导实践中,需要构建“大教育督导”管理模式,通过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部门的相互配合来共同实施督导活动。另外,还应强化教育督导的组织保障、机构建设和人员保障。在具体的教育督导实践中,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兼结合、科学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4]。
(一)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教育督导制度是国家教育督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修改完善,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教育督导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对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配置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积极探索“专兼结合”的方式来提高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对地方教育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教育督导职能进行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障其在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能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类学校、社会组织等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职责。
(二)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完善教育督导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包括制定《教育督导部门协作细则》《教育督导工作规程》《教育督导信息发布办法》等制度规范,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其次,要建立教育督导的协商对话机制。在具体的教育督导工作中,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加强问责力度,提高问责质量。
(三)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在教育督导体制改革中,要构建教育督导问责机制,这是实现教育督导目标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建立教育督导问责组织体系,明确问责主体,设立问责机构,使其有权监督、评价被督导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确保督导问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建立教育督导问责的实施程序和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确保教育督导问责有序开展;三是要完善教育督导问责机制的监督制度,通过建立监督委员会来监督教育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反制度的行为;四是要完善教育督导问责结果运用机制,将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到教育绩效考核体系中来。
(四)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
督学的专业化水平决定着教育督导工作的水平。要完善教育督导人员聘用制度,健全督学选聘机制,完善督学培训制度,严格督学管理。在具体的教育督导实践中,要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担任督学;要通过各种途径对督学进行专业化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要建立激励机制,让那些专业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学有更多机会获得相应的薪酬待遇;要探索建立督学激励机制,在各级各类学校中遴选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工作作风优良的优秀教师担任专职督导人员。
(五)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
教育督导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对于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教育督导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督导内容、督导程序、督导方法、结果运用等内容,并将其作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要积极推进教育督导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建立教育督导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教育督导条例和标准,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权限,加强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与问责,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5]。
五、结束语
新时代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在系统的顶层设计中,找准突破口,以问题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机构改革为抓手,构建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国家教育督导体制。同时,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与体制,提高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权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教育督导制度在推进教育现代化中的作用。当然,在新时代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会面临诸多挑战。为此,我们需要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湘萍.加快推进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评价体制机制改革[J].上海教育评估研究,2020,9(04):5-10.
[2] 叶珊,吴鸯玲.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历史沿革与现实困境[J].现代交际,2021,(17):161-163.
[3] 孟晓东.强化教育督导,护航教育发展[J].教育视界,2022,(28):27.
[4] 赵倩,李玉.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教育督导制度现代化改革研究[J].科教导刊(下旬),2020,(15):3-5.
[5] 张利洪,董星辰.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研究[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3,39(06):58-6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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