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家事调解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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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瑶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520)

摘要

现阶段,社会环境不断变化,家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家事纠纷具有复杂的社会伦理属性,利益关系复杂交织,属于私密空间的矛盾纠纷。基于家事纠纷自身的特殊性,在消除双方对立情绪上,人民调解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通过人工智能搭建调解平台,在线进行家事纠纷处理,及时提供裁判预测,使得调解更为高效、便捷。本文以人工智能在家事调解的应用为研究的切入点,首先,对家事纠纷的特点进行分析,其次,对人工智能在家事调解的优势进行论述,再次,探究人工智能应用于家事调解的现实困境,最后,提出人工智能在家事调解的应用建议,提升家事案件管理水平,期望对提升家事调解综合化服务水平有所助益。


关键词

人工智能;家事调解;智能化转型

正文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也应用于司法管理的热点难点中,推进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实现科技和法律的有效融合。人民调解制度具有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优势,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有力补充。现阶段,各地方法院立足建设矛盾纠纷化解线上平台,在线调解化解双方纠纷,方便民众快速解决纠纷。家事纠纷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纠纷,是基于血缘和姻缘产生的身份和财产关系。因此,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应注重当事人情感修复,这与普通民事案件调解存在显著差异。在开展家事纠纷人民调解时,对于具备人身属性的程序,当面临当事人无法到庭时,人工智能技术则能发挥相应优势,其能打破时空局限性,实现案件的动态管理。因此,探究人工智能在家事调解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事纠纷的特点

家事纠纷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基于家庭成员的身份及财产关系,包括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纠纷形式。关于家事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社会伦理属性复杂、波及无过错弱势第三人、矛盾冲突尖锐化、案件类型多样化、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

第一,社会伦理属性复杂。关于家事纠纷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以人伦亲情为纽带,具有浓厚的社会伦理属性。而我国以儒家为核心,建立起家庭伦理道德体系,夫妻、亲子、兄弟姊妹等家族成员之间有着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往往是日积月累而产生的,单纯依赖法律很难进行是非评判。

第二,波及无过错弱势第三人。家事纠纷虽然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然而,通常波及到无过错的弱势第三人。例如,离婚案件则会涉及到子女的经济条件、情感态度的改变,子女作为第三人无法左右父母意志,而父母的离异却会对子女的人生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第三,矛盾冲突尖锐化。受传统理念的影响,当事人通常不愿对簿公堂,婚姻家庭中的矛盾一般由当事人自我调解。因此,当事人诉讼至法院,往往代表着矛盾冲突尖锐到难以调和的地步,甚至严重到威胁人身安全,如杀妻案、杀子案、杀害岳父岳母案。激化的矛盾不断升级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四,案件类型多样化。案件类型多样化。现阶段,家事案件不断在数量上呈现出递增趋势,而且,在案件类型上也呈现出多样化,传统家事案件一般为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类型,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家事案件还涉及到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死亡赔偿金分割、离婚后损害赔偿等,新型案件数量呈现出递增趋势。

第五,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在家事案件当中,存在许多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严重的个人主义倾向,无法面对新事物,家庭成员之间难以实现正常沟通。当面对经济利益纠纷时,出现成员在法庭上相互谩骂的局面,导致调解难度较大。

二、人工智能在家事调解的优势

(一)打破时空局限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传统办案模式,当矛盾纠纷发生后,一方提起诉讼,然而,存在当事人身处异地的情况,因此,案件受地域影响只能被迫暂时搁置。“时难定、人难约、事难调”成为家事调解过程中存在普遍问题。例如,离婚案件中存在异地分居问题;财产继承案件中涉及多个继承人,多个继承人不能完全处于同一地区。因此,由地域问题导致纠纷难以及时调解。然而,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搭建调解平台,能够打破线下调解所存在时空限制问题。例如,当事人借助“纠纷调解云平台”所提供的全天24小时服务,在平台上选择调解机构、上传证据,由线上专业调解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对于纠纷案件予以阐述,平台实现智能记录,自动生成调解协议,在线解决纠纷。

(二)及时提供裁判预测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大数据平台已经收入3000余万份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作为基础数据,能够为双方当事人、调解员提供相应的法律参考,提示法律风险,进行起诉与调解成本的经济分析,给予矛盾解决策略,以评估报告的形式生成纠纷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借助“调解平台”在预先了解纠纷处理发展方向后。调解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适当引导,从而化解矛盾纠纷。根据S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平台显示,2019-2021年期间,平台共2万人次使用,查询裁判文书15万份,因查询减少起诉1200人次,平台发挥良好的诉前引导作用。

(三)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一方面,家事案件完成立案后,可以经过平台进行自动分配,实时进行案件实时移送。相关人员可借助家事案件质量智能评查系统完成查询,结果有效避免了人为的偏向性,同时,实现司法调解实时监控,保证依法依规办案,办案流程精准可查,对司法权进行有效规范。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调解平台可实现在线调解直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被实时记录,整个司法调解过程公开透明,民众可以随时观看案件调处实况,近距离感受司法工作,有利于培养民众法治思维。家事调解在接受社会监督下,增强司法公信力。

(四)提升调解效率

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可以实现跨界调解,有效融合调节机制,当事人可借助人工智能调节平台的自助预约系统,自主立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切换线上、线下调节模式。通过这一模式,当事人可以极大限度节约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减轻自身诉累。对于法院而言,在人工智能调节平台支持下,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司法工作面临的压力。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借助人工智能辅助调解工作,减少与当事人见面的交通、时间成本,保障调解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五)提升司法公信力

家事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然而,不同的双方当事人自身法律素养、文化水平存在显著差异,个人情感接受意愿也有所不同。即使面临同案,然而形成的调解结果却会存在差异。甚至部分当事人会质疑调解,将调解认定为“和稀泥”,另外,家事案件调解的重点在于消除当时人双方的不良情绪,修复当事人的情感,调解员需要多次进行双方思想工作,因此,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则会产生调解费时费力不满的情绪。而人工智能在流程上公开透明,过程温和不对抗,没有情感偏向,能够消除当事人敌对心里,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人工智能应用于家事调解的现实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缺失

现阶段,人工智能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缺失。虽然《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就调解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然而,在调解程序上规定性存在不足,导致具体实践上问题突出,例如,无法较好地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整理线上调解卷宗,利用法律规范明确证据固定问题。因法律规范的缺失问题,导致调解员无法较好利用人工智能平台开展调解工作,影响家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影响心理学技术作用的发挥

对于家事纠纷案件,调解人员利用心理学技术,在调解的过程中介入心理干预,了解当事人行为背后的心理学因素,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例如,部分地区建设“圆桌式家事调解方式”,在圆桌营造的氛围下,弱化当事人的愤怒情绪,调解员能够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灵距离。另外,调解人员线下与当事人面对面交谈,可通过观察当事人发型、服饰、肢体语言等非言语行为,知悉当时人情绪、性格,从而推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应用人工智能调解,调解员在屏幕前仅能观察面部表情,不利于应用心理学技术开展调解工作。

(三)人工智能地域发展不平衡

现阶段,存在调解智能化地域发展不平衡。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经济发达的地区人工智能发展起步较早,人工智能应用也较为充分。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工智能仅仅成为一种形式,人工智能平台应用调解纠纷明显不足。根据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49月,北京已受理纠纷1969526件,已入驻调解员5883名。甘肃兰州受理纠纷236363件,已入驻调解员1057名,调解案件总量,已入驻调解人人数均存在显著差异,由此可知人工智能地域差异严重。

(四)数据库建设滞后

人工智能依赖大数据平台建设,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然而,我国人工智能技术进入司法领域的时间相对较晚,在数据库资源建设上不够完整,数据库资源仅涵盖基础数据,各地区司法部门之间也缺乏信息共享,由此导致数据分析、对比、利用不足,难以实现样本比对。另外,调解结果具有差异性,不易形成规范的调解体系。根据统计结果显示,线上裁判文书数量占结案比的50%,裁判文书在人工智能调解平台上体量不足,不利于大数据分析功能的发挥。

四、人工智能在家事调解的应用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范

司法部门应不断修订《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实体性法律法规实现人工智能的程序性规范,从而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权、明确信息管理职责分工、规范信息化调解流程以及调解平台使用规范、公开调解人员信息。利用法律法规推进新信息技术应用,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调解人员借助人工智能调节平台开展线上调解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规范执法,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应用与家事调解。

(二)优化线上调解系统体验感

线上调解系统使得心理学技术应用受限,然而,调解工作人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弥补缺陷,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当事人的人脸信息进行抓取,通过大数据监测微表情,结合数据报告进行分析。同时,也可以对当事人的呼吸以及心跳进行动态监控,通过算法分析,辅助调解员掌控当事人心理。除此之外,心理学技术并非完全受限,调解人员在线上调解阶段,依旧可利用语言技巧、情感共鸣等方法,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利用其他心理学技术,保障调解的顺利进行。

(三)推进人工智能建设

在推进人工智能方面,各地区司法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资金方面的投入,不断实现智能终端的配备,配备线上调解员,通过人工智能,实现家事调解专业化,提升家事调解服务水平。在具体路径上,集中地域优势成立家事调解中心,由专业的调解人员介入,创新调解手段,有效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家事案件材料自动抓取、计算,实现家事案件的智能分析,不断推进数据库资源建设以及各地区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类案类判、类案类调,实现案件评估流程标准化、规范化。

(四)简化调解平台操作流程

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部分处于中高年龄段,这部分当事人不能较好地应用新技术,其由于自身局限性不能应用在线调解方式。因此,对于这部分当中有倾向应用在线平台解决纠纷的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可对其进行辅助。同时,为了提升人工智能调解平台应用范围,应对平台流程进行简化,让更多的用户体验到线上调解的简便、高效。在具体措施上,如在网页首页提供线上调解使用视频,视频置于页面明显的地方,能够引起用户关注。视频内容介绍上传材料类别、上传材料方法步骤,当事人通过观看视频,能够自助完成操作。

五、结语

以法院为主导的调解机制构建能够有效实现纠纷的解决,而智慧法院的建设打破时空局限,实现了线上线下纠纷调处,提升了调解质效,能够高效、低成本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然而,现阶段人工智能应用于家事调解,还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缺失、影响心理学技术作用的发挥、人工智能地域发展不平衡、数据库建设滞后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文章提出完善法律规范、优化线上调解系统体验感、推进人工智能建设、简化调解平台操作流程等措施,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会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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