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法的独立地位

期刊: 前沿科学 DOI: PDF下载

郑翔升 李冰

(洛阳师范学院 471000 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471000)

摘要

教育法典编纂研讨会于2024年1月顺利召开,在此背景下,教育法能否作为独立部门法显然更重要。如果教育法依附于行政法领域,教育法典编纂将面临立法层次、体系架构等多方面冲突。本文从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教育法立法体系的发展性、教育法调整方法的多形性、教育法学学科的支撑性等角度的分析,教育法应当具备独立部门法地位。


关键词

教育学;部门法;教育法典

正文

                

 关于法的部门的划分标准,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一般从法的调整对象、法的调整方法等方面入手来进行分析。[]本文将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的立法体系、教育法的调整方法、教育法的学科建设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此分析教育法的独立地位,以期为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做出一定贡献。

一、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教育法调整的对象是教育关系。所谓教育关系,是指围绕教育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关系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会因主客体之间的联系而产生。所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而发生在教育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显著表现,原因在于公权力对于教育管理所进行的是直接的干预,其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也会以教育形成关系的形式呈现出来。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快速融入对教育法律关系也有了新的影响,纵向、横向的教育法律关系不断涌现,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得到深度的发展;民事、刑事等其他领域法律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交错融合,让教育活动的开展得到了更广的保障;同时数字教育关系等新型教育内容也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出现,这些新型的教育关系使教育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同时对教育法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教育结构的多面性

市场经济时代,社会结构的重构使教育主体逐渐分化,对于教育机构主要表现为开创者、参与者和管理者的分离,新型教育关系的出现对传统的教育关系模式产生了冲击,对教育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结构新的变化使教育领域的结构产生了改变,教育领域的行政管理部门与被管理部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以及未成年人的家长与教育机构等都存在相关的教育利益,这些教育利益都将影响着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教育结构在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呈现出了多面的特性,而这些不同方面的法律关系可能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交错发生,其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就会更加复杂。教育结构的多面性让教育法在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关注的重点不断增加,同时也要求教育法需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二)主体地位的交错性

不同的教育主体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之中各不相同,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例如教育培训机构与学校之间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等,也存在纵向的法律关系,例如各级学校与在校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家长之间存在的相关法律关系等,当然在数字教育时代还会存在网络授课等形式,也会存在相应的教育法律关系。这些纵向或者横向的法律关系在常规情况一般以单一的形式存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在同一一个或多个主体间存在,形成主体地位的交错性,影响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同时在公法私法化的发展过程中,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关系会发生一些变化,某些特殊的纵向关系会朝着横向关系的方向进行转变,这会使本就交错的法律关系更加显得复杂。

(三)教育资格的严格性

教育活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事教育活动的主体也必须取得相应的教育资格。从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角度出发,教育机构的主体须严格具备对应的教育资格,同时机构内部的管理者、教育者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特别是直接与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的老师必须要求有相关的资质,这也对现如今网络教学、平台直播等教育模式下的教育从事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受教育者接受教育也可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中考高考的分数必须达到所要报考的学校分数线等。当然,随着教育数字化、全民终身学习等教育理念的不断灌输,教育主体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可能会出现特殊的教育主体,但是对于教育资格的严格性仍会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四)客体类型的广泛性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型财富等类型,智力型财富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显得尤为普遍,其呈现的形式是一种非物质或无形的特点,比如教育机构举办辩论比赛,比赛的场地、人员等是有形的,但是在辩论比赛过程中参赛人员产生的精神性活动确是无形的。故而在特殊的法律关系中,以其所产生的智力型产物或非有形性的行为结果作为其客体。这也使得教育法律关系中客体类型较为广泛且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也会不断的出现新的客体类型,这些新类型尤其是无形的客体需要在教育立法的过程中特别关注。

(五)教育内容的多元性

主客体所呈现出来的特殊性影响着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其也会呈现出内容的多元性,这里面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力与权利之间,甚至义务与义务之间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复合型。如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同类别的主体在应用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对应的义务;某一法律主体承担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相同的法律义务等。这些多元的教育内容使教育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的特点,也让教育法在新时代的教育发展中面临多元化的挑战,推动教育法律的独立地位将及时有效面对未来的新形势新挑战。

    二、教育法立法体系的发展性

教育领域的立法工作进入高质量的发展时期,需要不断推进完善教育立法。推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立法先行,为其他地区及全国范围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心,提前谋划教育领域法律的未来规划,围绕教育重点领域铺就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

(一)推进完善教育立法

我国教育立法由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等构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龙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八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十余部行政法规。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出台丰富了其法律渊源,从目前来看,上述的法律法规不仅对各层级的教育类型进行了规定,也对教育活动的多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得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强有力的保证了教育的有序进行,铺就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

(二)推动地方立法先行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教育事业在不同地方的发展程度也各不相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较快的地区进行立法先行,根据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对于当地所发现的教育法律问题予以解决并进行立法,进而可以为其他地区甚至全国的教育立法提供丰富的参考经验。如2016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正式实施等等,这些地方性立法既有力的回应了教育改革发展需求,又丰富了当地区域性立法特色。 

(三)谋划教育法律未来

2018年的全国教育法治工作会议提出,将围绕家庭教育、终身学习等涉及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加快立法步伐,加强制度创新,全面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经经过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力,教育相关立法工作有条不紊的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了我国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对于教育法的发展完善而言,是向前迈步的一个关键环节,依托法典编纂的大时代背景,为争取教育领域法律的独立地位不断做出积极努力。《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坚持优先发展、坚持服务人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治教、坚持统筹推进的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原则。这其中,坚持依法治教原则就是要求教育活动应当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符合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原则,从根本上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

三、教育法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教育法律关系会受到时代发展的影响而进行变化,其调整方法也同样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变化。一般情况下社会的快速发展会使教育法律关系变化更快,教育法的调整方法也会朝着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以适应法律关系的变化。计划经济时期,教育法律关系较少,所以其调整方法也并不多,往往是以行政性质的方式予以管理,较为常见的方式是严格遵循政策文件。改革开放后,教育事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教育法律关系与调整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国家对于教育关系的调整手段逐渐利用法律手段而不是完全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教育法律的主客体内容也开始不断的增加,教育法律关系调整的方式开始对民事、刑事等法律调整手段进行参考借鉴,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来到现在的数字教育时代,教育事业迅速进行变革,新时代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让教育法律关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形态。教育新形式的不断出现也在挑战着教育法的法治保障能力,传统的调整方式显然不可能完全有效应对新出现的教育问题,所以可以有依据的预见在未来出现社会变革,新的技术手段等新形态,教育法的调整方式必然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有针对性,也只有多样性的教育法调整方法才能让教育法真正的推动教育法律关系走向未来。 

四、教育法学学科的支撑性

2023年2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加强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这是“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首次出现在“两办”文件中,对推动教育法学研究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教育法学的学科建设不仅对于教育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更是教育法发展的理论支撑。近四十年来,教育法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也取得了创新突破。这不仅是对学术研究的发展做出的贡献,也是对教育法律的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教育法学学科的教材、论文等理论成果支持下,教育法学的学科体系、培训模式等不断丰富,学科建设水平大跨步前进,这为教育法的独立地位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其中,北京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教学机构专门设立了教育法学方向的培养点,经过专业系统的学科学习与研究,为国家培养大批具备跨学科思维与专业素养的人才;中国教育学会等教育协会相继成立了教育法相关的研究会等;与教育法相关的理论成果不断出版或发表,教育法学术刊物快速发展。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性质等问题是值得不断讨论的问题,借助学科建设的发展来对教育法的定位进行特定的分析,学科建设不但成效显著,也为教育法成为独立部门法提供着支撑作用,。这些不断丰富的学科内容持续的支撑着教育法的独立地位,促使着教育法律在未来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

五、结论

部门法的独立需要反映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传统的法律体系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生着变化,教育法的独立发展同样如此。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探讨教育法独立地位,既是顺利进行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前提更是对教育强国理念的积极回应。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基础属性的标准之上研判从立法体系、学科建设等实践发展之中结合综合多要素分析得出教育法应有独立部门法地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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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2025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低生育率背景下学前教育专业高质量人才培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5-ZDJH-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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