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创作之道——《现代诗歌的自由法则》的启示
摘要
关键词
《现代诗歌的自由法则》、现代诗歌、“形式-内容”
正文
黎志敏同志的最新专著《现代诗歌的自由法则》(以下简称《诗歌法则》)是他长期从事诗歌教学、创作及研究的集大成之作。读罢《诗歌法则》深有感触。黎志敏教授作为学者的客观公允、辩证睿智,他推理论证的逻辑严密以及语言简明,令人敬佩。《诗歌法则》很好体现了学术传承与创新的平衡关系,营造了一种求真、务实、向善的学术批评氛围。该书主要研究现代自由诗歌形式与内容的学理基础,着重探讨其创新理论以及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从目录上看明显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研究”,主要从理论上厘清现代诗歌的精神所在;从哲学层面探讨了现代自由诗歌“形式-内容”的边界的“流动性”特征,阐明了现代自由诗歌的创新具有“理论主导”的鲜明特征。然后证明了现代诗歌的“创新”精神的根本目的在于推进人类智性与感性能力的深度拓展。第二部分选取英美三位具有代表性的诗人即狄金森、伯恩斯坦和蒲龄恩,具体地阐明现代诗歌的创新精神在诗学理论以及诗歌实践中的体现。第三部分是“中西现代诗歌的交融与发展”,阐明中西诗歌在各个方面互相影响所产生的创新效果,并且指出有可能通过互相借鉴而继续产生创新成果的相关领域。重点探讨了现代自由诗歌的“理性”精神,提出现代自由诗歌应该倡导“理性的情感”。同时指出中国现代诗歌相应地主张的是多元并蓄的开放式发展策略,指出在当前倡导西方“内省”诗学能够丰富中国诗歌的内涵,促进中国现代诗歌乃至中国现代文化在理性层面的深度拓展。
《诗歌法则》主要的创新点如下:
一、提出了“形式创作”的概念
黎志敏在该著中首次提出了“形式创作”的概念。他认为,现代诗歌艺术的根本特征在于创新,而诗歌艺术创新主要在于形式创新。在进行传统诗歌创作时,人们习惯于依赖已有的诗歌形式,主要从事的是“内容创作”。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传统诗人们即使在进行诗歌模式创造时,也没有深入探究诗歌形式背后的学理原因,这种没有说明学理原因的诗论,均属于“实践操作规范”,而不是“理论”。一般而言,中西传统诗人在诗歌形式上的创造乃是一种自发的“实践性创造”,这使得中西诗歌尽管在形式模式上不断推陈出新,却并无形式理论上的突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了传统诗人进一步发掘诗歌的艺术生命力。也就是说,在传统诗学中,诗歌内容和形式并无必然的理论联系。
庞德开创了现代自由诗歌,然而,他也没有确立诗歌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必然理论联系。在诗歌中,形式和内容并不是两个绝对概念。黑山诗派的领头羊奥尔森(Charles Olson)在《投射诗》“Projective Verse”)一文中提出“形式向来不过是内容的延伸”[1],淡化了传统诗歌形式的音乐性诉求,转而将诗歌形式和内容紧密地联系了起来,确立了诗歌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必然“理论联系”。既然诗歌形式乃是内容的“延伸”,那么诗歌形式本身必须具有“内容”品质——这一点成为了评判现代诗歌形式创作优劣或者成败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诗歌和传统诗歌形式创作的根本区别所在。一方面,正如奥尔森所说,“形式向来不过是内容的延伸”,另一方面,伯恩斯坦认为奥尔森的《投射诗》一文乃是美国二十世纪中期最核心的诗学作品。他还指出,虽然奥尔森在《投射诗》中借用了克里利的观点“形式向来不过是内容的延伸”,然而奥尔森并没有完全理解克里利,因为对克里利的诗学进行“推论的结果必然是一个圆环”,即“内容向来不过是形式的延伸”[2]。伯恩斯坦的这一论断只有只字片语,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它标志着现代诗歌的形式和内容从此合二为一!
传统诗人在创作诗歌时,采取的是套用既定诗歌形式的方法,而既定的形式本身并不表现特定诗歌作品的内容。在现代诗歌创作中,诗人们没有既定的形式可以套用,他们必须注意诗歌形式本身的创作。传统诗人在创作诗歌时,只要让诗歌的形式符合(或者大致符合)相关固定格律规范即可。而现代诗人们在诗歌形式上却不能循规蹈矩,他们必须进行创作、创新,这就使得现代诗歌形式的创作非常具有难度和挑战性。没有既定的格律规范,反而对现代诗歌创作构成了挑战。在现代诗歌创作,诗人们没有既定的形式可以套用,不仅要进行“内容创作”,还必须认真进行“形式创作”,并赋予诗歌形式相应的意义内涵,否则就很难获得艺术创新的成果。这使得现代诗歌的创作难度大大高于传统诗歌。当前,仍有部分诗歌创作者缺乏“形式创作”意识,即便写了很多作品,也没有取得任何现代诗歌艺术创新的成绩。
黎志敏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无西方哲学意义上的“形式-内容”概念,和西方传来“形式-内容”概念有关系的是所谓“名-实”以及“文-质”的说法[1]。在文学理论领域,中国传统文论的“文-质”和“形式-内容”更为接近[1]。在知识爆炸时代,为了适应知识的更新换代,我们必须尤其注意话语体系的建设,具体来说,要注意概念的辨析以及语言规律的总结。具体到“形式-内容”概念,尤其要注意“形式-内容”的流动性特征[1]。
二、强调了现代诗歌的现代文化使命
黎志敏在《诗歌法则》中强调了现代诗歌的现代文化使命。他认为,尽管一首没有形式创新的现代诗歌没有艺术价值,然而,它仍然可能具有价值,即现代文化价值。现代诗人应该具有现代文化使命,并且在诗歌作品中进行生动的表现,以推动现代文化的发展。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的儒家思想对终极实在分有或体认方式虽自有其特点,却并没有希伯来主义宗教那种“以动力横决天下”的冲动,那种非此即彼、非是即非的思维方式,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过分内敛也可能成为中国文明的一个短板。传统儒家教育的目的是要将儒家思想体系传授给学生,因此, 儒家教育要求受教育者将教学内容 (儒家经典) 和教师视为权威, 而现代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 即依据逻辑检验、发现、创造知识的能力。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现代教育反对将任何知识或者任何教师视为权威, 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 鼓励学生质疑任何权威并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现代教育不仅仅要将以自由、平等、法治等为代表的现代理论传授给学生,更为重要的是,现代教育要帮助学生获得独立思辨的能力,让他们自己去检验、发现、创造现代文化的各种基本理念。即便有学生通过思辨之后反对某一既定的现代文化理念,只要言之有理,符合逻辑,就值得鼓励。现代教育哲学的根本在于“思辨能力”的培养, 而非其他。体现在文学,特别是诗歌上,就是强调现代诗歌的现代文化使命。诗歌是贴近心灵的文学,它能够把人一瞬间的感触、灵感与启发表达出来。因为常常能触动人心,引发共鸣,诗最能促进个人心灵的成长,成为人们心灵的疗伤药,温养我们人的内心。在文明社会中,使人成为人,必须要有一个成为人的心灵。在此心灵之下,人才能理解和吸收万物的作用及文明之养分,才能逐渐的成长为一个更加完备之人,而不是空有人的皮囊和骨架而已。所以,以诗造人,造就人的心灵和灵魂,是为人成文明人的工作而准备,这是诗第一位的工作。《诗歌法则》以狄金森为例,说明:说明对“真”“善”“美”的坚守与热爱,是诗人的创作源泉所在,是她的诗歌之美的动力源头[1]。文人,以诗言志,以文报国,受之于本能,发之于觉悟,是个人和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尊循,也是最高的尊循。在探究伯恩斯坦的先锋诗学时,《诗歌法则》提出“伦理式”的阅读思考方式,应该经常问问“我们为什么认为某件事情是正确的,对谁来说是正确的,在什么情况下是正确的”等问题。这样才能从本质上理解先锋诗学及其要义——向更完美持续“切进”!永不停息![1]。在历史之演变,人类文明递进的影响下,人类世界日益复杂,更多人愈加明白,不可能没有国的存在,而有家的存在,没有国的存在,自然也就无法论及个人的成材和发展。所以,以文报国,诗歌以抒发志气,鼓舞民族群英为第一要务,是以诗树人,树国之栋梁之才,树国之义气和勇士,是诗在当代的驱动力、使命和责任。诗文化是一种造就人和营养人的文化。
三、提出了“理性的情感”的概念
黎志敏博士在该著中首次提出了“理性的情感”的概念。他指出,诗歌固然可以抒情,不过,如果忽略理性前提,则可能“抒错情”,要么出现文化理念不当的问题,要么出现情感强度不当的问题。因此,抒情必须以理性作为主导,在理性的前提下适度地抒情。在现代诗歌中以理性介入诗歌创作, 是防止我们对一件本来复杂的生活事件做出仓促的文化价值或者简单的个人情感反应。《诗歌法则》提倡在诗歌创作活动中对生活事件做出深度思考, 以理性规范情感反应, 最终寻找到最为确切、往往也可能是十分复杂、精妙的 (或者平静或者强烈) 情感反应以及相应的表达方式。在这一过程之中, 理性是帮助情感的生长的, 而不是破坏情感的。理性和情感并不矛盾, 恰恰相反, 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事实上, “理性的情感”是更加深刻、更为精细、更可以信任与依赖的情感。以理性为主导,在情感应该节制的地方会节制,在需要有强度的地方会有强度。这种创作方法能够帮助诗人和读者双方提高文化修养。现代社会的文化结构十分复杂精密,具有理论的明显特征,在现代社会,诗人如果缺乏对社会的深度理解,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储备与理性文化修养,在诗歌抒情时不以理性为主导,则极有可能贻笑大方。
值得注意的是,在《诗歌法则》中,学术问题的提出是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马克思主义实践原理依据。作为重要的论辩方式,黎志敏选择国内知名学者陆建德先生的相关研究作为问题的起点。陆先生认为,中国具有两种不同的诗学传统:以《诗经》为代表的中国诗学传统是“温和”的、“节制”的、因而是积极的,而以《楚辞》为代表的中国诗学传统是“自美”的、“放纵”的,因而也是消极的。在《自我的风景》(该论文后收入作者同名书内)一文中,被陆建德教授列入“自美”传统的诗文包括许多中国著名作家的作品,诸如古代的屈原、陶渊明、李白、杜甫、柳宗元、李商隐,以及近代的鲁迅、郁达夫等[3]。在《利维斯的“自我”:及其对中国文学的意义》一文中,陆教授将屈原与林黛玉作为中国“自美”诗学传统的代表人物来进行批评[4]。他在其新著《自我的风景》一书中,陆教授在批评中国传统“自美”作品时说:“‘不得志’背后的那个自以为生来美好的自我固定不移,太乏味,太自恋,应该对他猛击一掌,叫他快快从自己的牢笼里走出来”[3]。在陆建德看来,“自美”是一种应该摒弃的诗歌文化品质。作者紧接着从思想基础的角度指出:陆建德是在将西方文学理论和中国文学放到一起,以西方文学理论的尺度来衡量中国文学时发现问题的。《诗歌法则》作者还进一步阐述道:由此也可见,这一问题牵涉到的其实并非仅仅是陆建德个人的诗歌品味问题,而是有关中西诗歌文化品质的大局问题,也是关涉到中国现代诗歌发展的导向性问题。作者思维的逻辑性、延展度由此可见一斑。此后,遵循陆建德教授本人也非常强调的批评精神,《诗歌法则》作者首先充分地进行质疑,连续抛出了三大问题:1、产生“自美”诗学与诗歌的中国文化机制是什么呢?2、相比之下,产生“内省”诗学与诗歌的西方文化机制又是什么呢?3、以西方的“内省”诗学评价中国的“内美”诗歌的学理基础何在[1]?针对陆建德认为中国“自美”诗歌的三大弱点,黎志敏指出:所谓“自我美化”、“孤芳自赏”、“缺乏反省”等本身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是一种具有明确情感色彩内涵的用语,它们不是学术术语,而是批评断语,是陆建德运用西方“内省”诗学的既定价值体系对中国“自美”诗歌进行观照时所得出的评价结论。
陆建德的批评立场可以概括为对“内省”诗歌的肯定以及对“自美”诗歌的否定。从批评的目的来看,陆建德采用的乃是一种“介入式批评”。“介入式批评”的学术合法性前提在于:批评者所依赖的价值观念必须优于被批评者的价值观念,为读者广泛接受,而且更加有利于人们当下的生产生活实践活动。只有这样的“介入式批评”, 才是推动文化发展的批评活动。在具体例证分析之后,作者明确:陆建德对诗歌优劣的价值评价标准不是纯粹诗歌美学意义上的,而是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相应地,《诗歌法则》主要采取“还原式批评”的方法,即:对于某一特定的文化价值语境之中成长的某人或者出现的某事进行考察,还原该文化语境的价值结构, 阐明该文化语境与其中的人物与事件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且运用该文化价值标准对该人该事进行评价,以求为读者呈现出一个更加完善、平衡的诗歌历史文化面貌。陆建德没有认真区分“内省”诗歌作品中的“罪我”因子与“理性”因子,事实上,在现代文化语境之中,西方现代诗歌中的“理性”因子和“罪我”因子相比占据着压倒性的优势。在现代文化语境之中,现代诗歌之中的诗歌主体进行“内省”时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客观理性”[1]。中西诗人的文化认信方法是不一样的,不过,它们所产生的结果却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认信”并且“彰显”文化社会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一定的“炫耀”(此处无贬义)性质,都是为了表示作者对于社会文化规范的深刻认同与尊崇。通过“认信”中国社会文化规范,中国诗人们也实现了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升华。从“还原式批评”的视角,黎志敏得出和陆建德很不一样的结论:许多中国诗歌作品中的“自我美化”,其实只是一种“文化认信”的行为;所谓“美”,其所突出的不仅是个人之美,更是社会文化规范之美。“中国传统的‘自美’诗学在中国现代文化中依然具有合法性,依然有助于中国现代化建设”[1]。读者在阅读相关作品时不仅会对作者的个人“自美”产生欣赏之情,而且还会因为个人(包括作者和读者)对美的社会文化规范的“认信”而产生文化美感。如果不仅仅是从人的行为本身出发讨论问题,而是从人作为行为的主体的角度思虑,可能对《诗歌法则》的观点会有更清楚的理解。即:尽管中西文化认信行为方法有别,但都是为了“认信”并且“彰显”文化社会规范,都是为了表示作者对于社会文化规范的深刻认同与尊崇。“从社会文化的视角来看,中国传统‘自美’诗歌和西方‘内省’诗歌并无优劣之分”[1]。如果说西方诗人多通过“内省”“认信”文化,那么中国诗人常通过“自美”“认信”社会文化,同样实现了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升华。这就把诗歌创作原则提高到对人的行为的哲学认识的高度进行探讨,这是以前的同类研究鲜有涉足的地方。
总之,《诗歌法则》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从实际出发提出学术问题,在思辨论证中探究学术问题。这方面前人已经给我们做出了示范,学术史上左右翼两大阵营的鲁迅、梁实秋之争是20世纪初期中国文学史上一场备受瞩目的思想碰撞,它不仅仅是两位文学巨匠之间的论战,更是对当时社会、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的深刻探讨,为后来的文学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调,也为社会的变革和文学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18年,汉语新诗百年后的第一年,爆发了一场百年新诗走向的论战,后来被冠名为“曹伊之争”,也叫“反垃圾运动”。当时许多人解读为“中国新诗百年道路之争”,认为是中国诗坛“盘峰论争”以来最大的论争,“21世纪最现代化的论战”。参加论战者甚众,其中绝大部分是直接写文论战的,也有其文章被广泛引用的,因效用相同,故而都收录进了《曹伊之争评论全编》。这场论战的核心是中国新诗的走向问题,是伊沙倡导的“后口语诗”,还是曹谁倡导的“大诗主义”,抑或是其他的写作方法。文学呼唤一次深入的“文学改良运动”。文学之争,实质上是各位文学大师在不同的创作理念和审美取向下的碰撞。在这个过程中,文学得以多元发展,各种风格和观点在交锋中产生火花。批评家之争也以其独特的文学风格和表达方式,都在为文坛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鸣锣开道、添砖加瓦。针对陆建德先生对中国传统诗歌所采用的“介入式批评”的方法,黎志敏主要采取“还原式批评”的方法,与之“形成互补,形成张力”[1];《诗歌法则》超越“内省”诗歌和“自美”诗歌的分界,首次提出了“理性的情感”的概念,必将提升我们队中西诗学思想的认识升华,“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理的格局”,对中西现代诗歌的交融与发展势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使中西诗学的交流互鉴走向纵深。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十六世纪英国文学研究(项目编号22&ZD287)”和厦门工学院外国语学院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编号TDW2021002)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黎志敏. 现代诗歌的自由法则[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Bernstein, Charles. Pitch of Poetry[M].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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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u Jiande.‘Self-’ in F. R. Leavis ---And Its significance for Chinese Literature[J]. The Cambridge Quarterly. 2012(41): 128-145
[5]陆建德.自我的风景•代序[J]. 广州:花城出版社,2015:9
作者信息:
姓名:黄颖思(1984—— ) 性别:女 籍贯:广东梅州 学历:研究生
工作单位:厦门工学院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英美文学、英语教学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工学院教工公寓2号楼
邮编:3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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