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代性困境及其突破路径
摘要
关键词
现代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困境;路径
正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程度将会对民族文脉传承带来直接影响,在持续推进现代化与城镇化的过程中,也导致我国传统的乡土性有所缺失,人们的生活领域也发生一系列转变。我国在持续推动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应当围绕人们的实际需求重组社会关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逐渐树立一种全新的身份归属与认同机制。与此同时,多种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一步发展与传播的进程中,也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贴近,迎合人们的生活感受,借此提高人们的自我认知与保护意识,自觉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中来,结合当地发展实际思考有效的解决对策,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最大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一)传承优秀文化
我国作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优秀的中华文化向世界充分展现着自身独特的文化魅力,拥有较高的文化地位。身为中华儿女,应当在平时的生活中传承优秀文化,大力弘扬与发展民俗文化,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以便在未来的世界竞争中始终占据有利地位。阿拉善盟在宣传与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也要承担起传播文化的光荣使命,使众多的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民俗文化的重要性,为民俗文化的健康、兴盛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阿拉善盟在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参考本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性,以此更好贴合当地人民的精神文化需要,实现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阿拉善盟自觉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传承伟大的、优秀的民俗文化,奠定自身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创新与优化当前社会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为有关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二)有助于文化多样性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随之提高。在各种信息化技术的涌现与广泛应用下,人们在文化生活以及文化方面的选择相应地增多,如若思想上出现偏差,将会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不能得以真正满足[1]。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并在生活中持续宣传优秀的民俗文化,可以对人民群众形成有效的引导,创建多样、多彩的文化生活环境。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同时,同样也有助于文化多样性的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落实。
(三)促进经济发展
优质的文化建设关乎经济发展质量,全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只有真正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统一发展,才能更好实现人民的长久生存。通过持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既可以助推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也能够展现强大的文化魅力,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又因为民俗文化拥有较强的地域性,在开展地区特色活动的过程中也应实现文化建设向经济价值的有效转换。同时在教育、旅游、影视娱乐、文创周边等持续延伸,确保文化价值得以真正发挥[2]。由此可知,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可以有效丰富文物的展现形式,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全力推动当地经济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代性困境
(一)行政立法缺乏系统性与实践性
围绕阿拉善盟非物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现代性困境来分析,在行政立法方面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与实践性,且在法律法规等方面也有着保护方式单一、知识产权保护不符合实际等多种问题。从当前我国在非遗保护行政法方面制定的体系来看,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出发,仅对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相应规定,缺乏对具体实践中问题的规定,这就导致行政立法不具备一定的实践性。正因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并不能成为法院法官裁判的有利依据[3]。而且在长期实行《非遗法》的进程中,也未能对相关责任进行细化,仍然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使得《非遗法》的自身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非遗传承人保护体系不完善
《非遗法》的推出与执行在极大程度上彰显非遗传承人的法律地位,这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具有创新意义。然而,一些规定则给传承人在非遗项目保护中制定更多的要求,加大他们的工作压力。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拟定完善的非遗传承人保护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有关的经济补助与支持,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基于当前阶段我国的相关规定,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责任被无限扩大,而在保护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上有所降低。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准确把握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平衡,从而造成非遗传承人保护体系的积极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由于缺少完善的非遗传承人保护体系,政府与非遗传承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距离,这对于今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造成极大的阻碍,甚至打消非遗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影响阿拉善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三)保护对象片段化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较广,种类繁杂,其中有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对此,在非遗保护对象的形式、物品、知识、技艺、传承人、文化形式、文化空间等方面,体现出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关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便需要注重突出整体性[4]。但在真正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非遗的整体性特征被忽略,逐渐体现出非遗对象保护的片段化特点,造成非遗技艺无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融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更多地成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文化符号与手段,工作进度缓慢。
除此之外,针对一些非遗传承群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容与形式发生改变,过于关注非遗的外在形式与经济价值,忽略非遗丰厚的文化底蕴以及精湛技艺。人民群众在这种非遗保护工作的氛围中,不仅不能第一时间内认识与了解非遗文化基因、文化内涵,而且也易于形成对非遗的片段化认知,严重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甚至造成更多问题的出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突破路径
(一)增强非遗保护行政立法系统性
为更好突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代性困境,阿拉善盟在创建非遗保护体系的同时,也需要持续增强非遗保护行政立法的系统性,不断提升立法水平,创建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需求的行政法律保障体系。同时要坚持将《非遗法》为引领,围绕行政法规、规章、知识产权法规和民间法等法律体系开展各项保护工作。尤其是在生成地方性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时候,应加以实践,结合行政行为以及非遗保护的相关理念,创建切实、合理的举措。非遗行政立法要紧密团结自然环境、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有效突出系统性保护的重要性。需要知晓的是,立法需要长期坚持,拥有较强的持续性,因此,在增强非遗保护行政立法系统性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紧密配合,在持续的沟通与交流中探究最为完善与科学的行政立法体系[5]。其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立法的结构性改革也在持续推进,以期有效提升非遗保护行政立法的系统性,为各项保护工作的落实与高效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优化非遗传承人帮扶制度
持续完善与优化非遗传承人帮扶制度,首先应当由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普查工作,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要求的传承人登记在册,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次,也可以依据行政立法持续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帮扶制度。通过有效的资金补助与保护,既可以补贴非遗传承人的生活物质需要,以更加饱满的态度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去,也能够持续增强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意识,将自身掌握的先进技术与理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提升非遗文化遗产保护质量。又比如还可以适当为非遗传承人提供相应的技术设备支持,以此提高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的热情,展现精湛的技艺。最后,政府还应大力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鼓励其广泛参与到非遗传承人帮扶工作中。在政府的引导之下,创建专项资金账户,并给予企业相应的税额折扣[6]。身为传承人,也需要将自身的独创技艺进行共享,并获得来自政府与企业的经济支持。通过对非遗传承人帮扶制度的持续优化与完善,可以进一步提升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信心与热情,以个人力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打造黄河流域非遗风情旅游线路
阿拉善盟在突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代化困境的过程中,也应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人民群众的生活以及精神所需,全力打造黄河流域非遗风情旅游路线,以此彰显当地独有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宝贵的非遗文化财富。阿拉善盟应在对自身有充分准确认知的基础上,结合丰富的旅游资源与非物质文化,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民俗观光和体验旅游,从而让越来越多的游客真切体会到阿拉善独有的非遗文化,例如仿古地毯、马鬃绕线唐卡、沙力博尔摔跤、查玛、阿拉善烤全羊等等。在特色的饮食、民歌、婚俗等多种民俗文化中,将少数民族文化融入到旅游产业链条中,一方面能够有效提高旅游产业的附加值,开发少数民族文化主题,持续拉近游客与阿拉善盟非遗文化之间的距离,在亲身体验的同时产生极强的情感共鸣,深化游客文化与保护意识。
(四)实行非遗项目进景区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于独特的旅游资源,但在开发时应符合实际,实行非遗项目进景区,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造成消极影响,持续提高旅游经济水平[7]。现阶段,非遗项目开发进景区主要分为民间文学类、表演艺术类、工艺美术类、传统医药类、民俗类等几大类,且获得理想效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表演艺术类、工艺美术类和民俗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过程中,景区也要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关注,为其提供一个传承技艺、展示的平台。对阿拉善仿古地毯、银具制作、驼骨骨雕、沙画、毡绣、马鬃绕线堆绣唐卡、蒙古包制作等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探究,深挖其中的文化内涵,并深入推进非遗文化向景区多个环节的融入,最大程度地促进旅游消费与文化消费的融合,扩大阿拉善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播范围与影响力。
结束语:
我国在上下几千年的发展中,无数的祖先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若珍宝,构建一系列的保护举措,希望能够实现永续传承与发展,树立文化大国形象,凝聚民族力量,助力我国文化、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创造更多效益。历经几千年的文化沉淀与历史演变,我国拥有众多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加速文化强国建设,切实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举措,汇聚国家与人民的力量。在时代的不断发展中,不管是在法律、体系还是在具体实践中,都要做到全面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工作展开,制定完善、科学的保护体系,全力打造我国法治大国、文化强国的国际形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质量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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