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
摘要
关键词
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
正文
一、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契合性
《社区矫正法》规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从西方舶来的。社区矫正是顺应整个世界的缓和非监禁刑法执行的趋势。当下的社区矫正改革正是我国当前不断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的一个举措。社区矫正的福利性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性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实施社区矫正必然举措。2014,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必要性。社会力量的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这些广大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企事业、学校、家庭等。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这些社会力量中占据核心地位的作用。在这些社会力量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中,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起着领导者、协调者的作用。
社会工作运用其专业方法能够非常好地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社会工作是综合了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而分支出来的一门学科。社会工作是一门以实务为本的学科,既具有学理性,又具有实务性。社会工作运用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社区工作方法、社会政策方法等能够给予社区矫正对象以全方面的帮助与支持。社会工作运用个案工作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一对一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社会工作运用小组工作方法给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群体性支持,为困境相似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群体支持和群体治疗。社会工作运用社区工作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营造友善的社会氛围,让社区中的群众理解和认同社区矫正,让群众认识到“人难免会走错路”、“未成年人往往容易生病”,让群众改变过去的罪犯报应观念。社会工作运用社会政策方法间接地给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实务支持,通过学术研究对社区矫正进行学理研究,不断建构和完善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社会政策。
二、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困境
(一)社会工作的外部实践困境
1、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已经具备了合法性,但是法力不够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社会组织法。调整我国社会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主要是通常所说的“四法规”: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这些法规规定了我国各类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特征、登记条件及管理体制等方面。这些法规立法层次偏低,大多是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类。《社区矫正法》里面提及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也只是在宏观上笼统地提及社会工作的参与,没有阐述社会工作具体如何参与社区矫正。
2、社工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具备了一定的合政策性,但政策乏力
政府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实际上基本仍处“重管理、轻扶持”的政策状态,从政府那里直接获得的资助非常有限。各种政策更加强调如何对社工机构进行组织化建设,资金支持政策缺乏,同时社工机构的民办性质不利于吸引广大的专业人才来参与社工服务和社区矫正。
3. 在社会治理方面有所创新,但是共治理念不够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我国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特别是吸引广大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治理活动中来。社区矫正的改革正是在这一趋势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创新举措。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重政府、轻机构的倾向。
(二)社会工作的内部实践困境
1、社会工作的工资偏低,不能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
社会工作机构是非企业类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的运营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资金资助。社会工作机构一方面要将资金用于帮助弱势人群的困境救助,另一方面要花费一定的运用成本,资金一部分用于机构的运营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很多社会工作者秉持着公平正义、舍己助人的理念参与到社会工作这一行业,但是面对现实生活的要求,每个人都是要过实实在在的物质生活,不可能完全成为“务虚者”。每个人最终是要过日子的,要计较财米油盐的,靠“打鸡血”也只能是最初的时候可以调动内在的激情。但是不可能天天靠打鸡血来过日子。社会工作者最终要养家糊口,要对工资提出基本的要求。由于社会工作者工资偏低,以至于很少学社工专业的大学生从事社工这一行业,往往是非社工专业的其他人员来从事社工,很多参与了社工行业的专业社工也因工资过低而转行。工资低导致人员流动频繁。
2、社会工作者能力不够,专业性不强
由于工资缺乏吸引力,学习社会工作的大学生大多从事其他行业,而不进入社工行业。而其他非社工专业的劳动者因社工入行门槛低,加入社会工作机构从事社工行业。社会工作者学历层次低,专业能力不强,很难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社区矫正对工作者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要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工作者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
3、社会工作机构运营不规范
社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往往依靠机构发起人的能力。社工机构的发起人往往根据各种实际的事务情况来组织和管理机构。许多社工机构的发起人并没有多少管理学知识,更多的是凭借个人经验来进行组织管理。机构的运营比较混乱,各种事务的组织很不规范,人治色彩很浓。
4、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不高
由于社工机构招聘的社会工作者层次较低,学历偏低,专业性不高,以至于招募到的社会工作者能够参与到社区矫正的不多,能够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人数非常有限。总体上而言,社工机构提供的社区矫正服务质量不高。
5、社会工作机构自治性程度偏低
我国正在进行社会治理的改革和创新,正在建设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社区矫正的改革正是我国社会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公共社会组织是从过去政府垄断公共权利供给、公共服务供给向现在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履行职务。从总体上看,社会工作机构自治程度偏低,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因与政府的关联过强,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受到政府的层层控制。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应当向着相互协同关系、共同参与治理关系发展。
三、解除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的举措
1、厘清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的关系。提高社会工作机构的自治程度,使得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的关系向着合作伙伴的关系发展。如果社会工作机构处处受制于政府,像婆媳关系一样。那么社会工作机构就不能很好地自主发展,不能很好地自主地同社区矫正官方机构形成合作关系。
2、加大对社会工作机构的资金资助。政府应当将扶持社会工作机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有了相应的稳定的财政支持,社会工作机构才能够以较高的工资去招募社会工作者,才能以较好的服务去服务于社区矫正的相关事务。
3、加强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在充裕的资金支持下,社会工作机构可以聘请社区矫正方面的专家、学者、教授,为社会工作者提供高质量的培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不是一般的社会工作者能参与的,社会工作者必须接受专门的专业的培训。
4、加强社会工作机构的孵化工作。政府可以以项目的方式来加强社会工作机构的孵化。政府聘请相关的专家、教授加强社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化教育。
(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课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研究”阶段性成果,SQJZ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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