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对近海养殖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期刊: 建筑砌块与砌块建筑 DOI: PDF下载

万晓玲

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

摘要

随着近海养殖产业的不断发展,养殖面积逐年增加、品种逐年增多、产量逐年增大,我国已成为世界水产养殖的大国,而核电厂将温排水注入自然水域中,致使水体局部升温,导致海水中DO值降低、浮游生物减少、底栖动物死亡、鱼类发病概率增加、水体富营养化加速,造成近海养殖业毁灭性的灾害。本文结合现行温排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监测技术,从核电站选址、部门协作机制、应急处置三方面对温排水法律缺失进行研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关键词

近海养殖 温排水 监测

正文

我国的近海养殖主要分布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域,有滩涂养殖、海湾养殖、浅海养殖、海水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四大类型,在海湾养殖、浅海养殖和海水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中又以网箱养殖最为常见。随着近海养殖产业的不断发展,养殖面积逐年增加,养殖品种从鱼、虾、蟹扩展为贻贝、海参、鲍鱼、羊栖菜等经济价值更高的水生动植物,水产养殖产量约占世界水产养殖产量的60%以上,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中国成为世界水产养殖的大国。同时,近年来我国在滨海地区修建大量的核电厂,这些电厂冷却会产生大量含热污染的水,排入自然水体引起局部升温,改变自然海水体的水质,其温升、余氯和卷载效应等方面的作用,对近海养殖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一、温排水对近海养殖业的影响因素分析

温排水是指大量排入自然水体的温度高于自然水体水温的水。本文所述的温排水主要是指核电厂冷却水循环的热水排放,即将自然水域中的进水用于吸收汽轮机产生的乏气余热,导致水体温度升高,而后直接排放入自然水域中的冷却水。一般来说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一次循环冷却”即直接将吸收乏汽预热的冷却水排放到自然水域,再通过抽取自然水域中尽可能少受余热影响区域的新的、低温循环冷却水,以确保凝汽器的冷却效果,这种冷却方式适用于自然水域丰富的地区;二是“二次循环冷却”即采取冷却塔来冷却循环水,冷却水携带的余热经冷却塔释放到大气中,冷却后的循环水再送入凝汽器冷却乏气,这种冷却方式适用于水源匮乏的地区。目前,我国运行和在建的滨海核电站均采取一次循环冷却直排方式,温排水的排放量较大,对环境的影响很大。相关试验表明,温排水对近海养殖业的影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温排水对水质的影响

温排水会导致水温升高,引起水的多种理化性质变化,尤其是水中DO(溶解氧)的变化。研究表明:水温每升高6~10℃,DO值要减少0.5~3.0mg/L。此外,水温升高使水体密度下降,洁净度变差,透明度降低,水质矿物氧化加速,各种化学反应速度加快,水体中氨、氮、氯及重金属的毒副作用增加,总磷、总氨含量增高,加重水体的富营养化进程。

(二)温排水对水中浮游生物的影响

温排水改变局部水域环境,对浮游生物的生长繁殖和群落结构产生影响。研究表明:温度升高后,浮游植物呼吸作用增强,光合作用降低,最终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能量平衡;温度超出适温范围时,浮游动物耗氧率和排氨率下降,影响代谢、生长、发育、繁殖和行为,还可能影响浮游动物的营养物质供应。

(三)温排水对底栖动物的影响

温排水与底层水充分混合后,使受纳水体温度发生变化,对底栖动物群落结构和生物数量产生影响。研究表明:季节不同,温升对底栖动物的影响有所差别,适温范围内的温升,有利于底栖动物种群和数量的增加;当超出自然水域温度6℃以上时,形成增强温效应,使底栖动物的群落组成出现异样变化,甚至造成直接的热杀死。

(四)温排水对鱼类的影响

温排水是影响鱼类最重要的环境因子,需要考虑整个生态系统,包括营养学特征和空间生态位。研究表明:温排水使受纳水体温升导致鱼类性腺发育、产卵等提前,如遭遇早春等自然恶劣气候,会导致胚胎发育畸形或死亡;温升会导致饵料生物多样性发生变化,抑制鱼类的生长而改变总群结构。同时,增加鱼类寄生病的发病概率。

(五)温排水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温排水加速水体的富营养化,导致水体的使用功能降低。研究表明:温升会产生水华现象,水华分解时会产生毒素并消耗水体中的氧含量,危害水生动物的生存,甚至造成冰封期鱼类窒息死亡。同时,微生物分解有机物的能力随温度升高而增强,从而提高了其生化需氧量,导致水体缺氧加剧。

二、温排水综合防治措施

近年来,温排水造成近海养殖产量降低、物种消亡已引起环境保护部门的高度关注,不仅规划和建设了海洋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系统,综合运用空间对地观测、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卫星通信及大数据分析等前沿技术实现对温排水监测,而且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在法律层面上开展对温排水的规范治理。

(一)我国现行的防治温排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措施

我国现行涉及温排水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31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6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临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77)》明确温水排放引起海水水温升高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时,可视为热污染,并规定水温值的度数是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地1℃,其他季节不超过1℃。

我国滨海核电厂多数纳污容量较小,排放的含热废水依靠与自然水体的混合达到降温目的,采取类比分析或热扩散预测研究的方法进行温排水温升范围预测评估。通常热扩散预测研究法是以核电厂排水口附近海域为对象,采用水下地形模拟和控制边界流量、监视模型潮位过程的潮汐模拟系统,该系统可以人工控制模型边界进出水量,以浮力相似为准则、兼顾重力相似性,进行取排水口附近流域流场、温度场的三维特性进行模拟,结果直接反应排水口附近区域的热污染扩散情况,但无法模拟温排水附近水体的卷吸稀释混合现象。

(二)我国现行的温排水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措施

温排水监测是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始于20世纪70年代,从环境污染监测为主发展为生态环境质量、污染及损害压力的全面监测。目前,我国制定的指导电厂温排水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①《核动力厂温排水环境影响审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核动力厂温排水环境影响审查的基本原则,并要求运行后,应对排放口处温排水的流量和水温进行监测,在排水混合区内设置适当的监测点并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温排水混合区的大小满足要求。②《核电厂温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规定:核电厂的温排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核电厂的不同阶段开展工作。建造阶段,依据厂址水域详细的实测水文气象资料、水下地形资料、生态资料等以及与温排水相关的核电厂工艺参数及布置资料,通过数值模拟计算和物理模型试验研究得出温排水影响范围预测成果,而后开展详细的温排水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运行阶段,根据已实施的工程方案评价温排水环境影响,确认其是否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运行阶段温排水监测的方案。其中,运行阶段温排水监测方案主要有遥感监测和连续定点监测《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应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的技术内容、程序和方法。

我国对核电厂海域水温监测的主要手段是航空遥感监测技术海面水温实测技术已在运行核电厂大亚湾、田湾、秦山核电厂)投入运用,主要是运行前水温遥感监测,监测方式为飞机遥感监测及海面水温实测同步进行监测时段为冬、夏两个季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包括环境、污染、应急、灾害等监测与评价,也涉及地表水、污染源、大气等监测与评价等相关内容,监测方式主要包括:①海域监控实测。利用测量船对监控海域进行采点测量,主要测量海域的流向、流速和海面的温度,建立数学和物理的温度评估预测模型。海域监控实测受天气状况、潮汐情况的影响大,测量船难以确保按规定时段出海执行测量任务,导致测量时间的跨度大。此外,由于单次测量的综合成本较高、测量仪器自身的误差等因素影响,海域监控实测的测量数据少,测量精度低。②连续定点监测。依托浮标系统中的温度传感器实时采集海域温度的监测数据,再通过数据传输模块将数据传回海洋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系统,达到实时监测的目的,但是由于监测点选择困难,浮标系统维护难度大、成本高,连续定点检测的应用局限性较大。③遥感技术监测。运用空间对地观测平台(卫星、飞机、浮空气球等)对海面温度进行探测,掌握被测海域的红外辐射特性数据,反演后获得该海域表面温度的分布图。开展温排水遥感监测时,遥感数据的空间分辨率和时间分辨率要求满足要求,通常空间分辨率在300米或优于300米较为合适,可以监测到更多温排水的热污染细节;时间分辨率在16天或优于16天较为合适;遥感探测源的波段为具有8—12.5μm范围的热红外通道,单通道或多通道均可。④应急投放监测。有关单位正在开展利用温度探测胶囊实时获取有关海域温度数据的项目研究。该项目利用飞机将温度探测胶囊投放入监测海域,通过温度探测胶囊中的温度传感器实时采集温度数据,并通过导通一体化模块实时将温度、位置等信息传回控制中心,结合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受灾区域的实时监测、综合分析和灾害预警。该项目作为海洋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系统的一部分,投入实际应用后,能够实现采集、管理、分析和输出以及空间综合分析与动态预测的能力,达到监测、预警间的实时联动目的。但是由于探测胶囊所载电量的限制且不便于回收,成本相对较高,仅能满足应急状态时的运用。此外,“十二五”期间,还启动了“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围绕流域水环境监测业务化平台、监测装备、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质量管理、体制机制5个模块开展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攻关研究,开发了水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与决策支持平台,在示范区初步实现了流域水环境监测的分析方法标准化、质量管理规范化、数据平台信息化、仪器设备国产化、技术天地一体化和网络示范业务化。

(三)我国现行的温排水对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措施

我国在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提出,要贯彻落实核电厂的环境管理制度,以便为核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数据支撑。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要求核电厂结合建设项目的影响特征,制定相应的环境质量、污染、生态以及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监测计划。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明确将热污染(以温度表征)定义为污染物,温度属于常规水质参数的基础项,属于火电、热电建设项目的特征水质参数。同时,规定海湾取样监测点的原则、方法和数目,结合海水温度及温度场分布,依据特征理论温度模式进行预测。③《海洋监测规范(第1部分: 总则)》要求监测范围内,以最少数量监测站满足监测目的的需要;近密远疏;尽可能沿用历史监测站,适当利用海洋断面调查监测站,考虑监测站分布的均匀性等。④《海洋监测规范(第V部分:海水分析)》规定:表层水温表法用于测量表层水温度;颠倒温度表法用于测量表层以下水温。⑤《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明确要根据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范围确定评价对受纳水体的影响评价范围。⑥《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要求:以排污口为放射中心,按扇形布设; 环境功能区达标,面积在5km2以上环境功能区,至少布设1个监测站; 每年2~3次,根据水深确定采样层次等。⑦《小型海洋环境监测浮标》规定了浮标体的工作环境条件、基本要求、锚系要求、供电要求等内容。

我国对于温排水的防治、监测等工作均制定了相关规章和技术导则,按照流域水环境功能和污染源时空特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数值模拟计算、物模试验、现场示踪试验,以及运行后监测等,运用现行监测点位、已开展的监测项目,进一步优化系统设计,完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严格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针对水环境监测的采样、预处理、分析测试各环节,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可比性。

三、我国温排水方面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关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温排水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现行法律、法规还亟待改进,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核电厂的有关问题

1.核电厂选址中的有关问题

核电厂选址作为核能法律规制的前置程序要件,基本要求是:万一出事故时造成的损失最少,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风险规制上采取命令—控制型的许可制度,即由政府风险规制机构进行事前许可,以便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而产生难以掌握和预测的不确定性风险,降低公民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扩大政府行政裁量空间。在“十二五”期间,我国核电能源结构调整的目标从2009年的0.8%提高到2.6%“十三五”期间的核电规划中明确到2020年我国运行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3000万千瓦,31个厂址完成可行性初步审查,在前期核电厂选址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中,通过对核电厂运行的核电机组型号、冷却形式的工作特征、所处海域的潮汐模型,分析温排水在海域内输移和扩散规律,预测核电厂运行期间温排放对取水口温升及厂址附近海域的影响,确定多数核电厂建设在滨海地区,直接导致已投入近海养殖的海域进一步压缩,以及部分适合近海养殖的海域被严禁开发,一些地区的政府和民众因经济问题会抵制或阻止项目的建设。

发达国家已通过法律来确定核电厂选址程序,如美国制定颁行的《原子能法》就对核设施的选址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加拿大在《核安全与管制法》中规定新建核电厂的地址评估必须考虑核电厂运行周期的全部阶段,从地址预备到废弃;日本在《反应堆规制法》和《电力法》中明确内阁总理大臣依据电源开发基本计划来决定个别具体核电厂的设立地点,同时核工业安全局进行的地址评估作为必经程序, 并在建设程序中再次接受安全审查。各国在选址中均考虑温排水对环境及安全的影响,而我国在核电厂选址问题的有关法律规范中没有考虑温排水口设置要求及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温排水口的规划设置,降低温排水对近海洋养殖业的影响。

2.核电厂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温排水的监测是有效控制核电厂运行后温排水热污染的主要手段,滨海核电厂温排水与自然水体混合过程中,不同季节、不同时段污染的海域面积不同,为确保不同受纳水体中生物种群的生长和繁育,有关组织、国家和地区结合代表性生物的生物学和生态学参数,研究不同区域各类别水体的温度准则,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明确的有关规定,减少温排水对生物种群生长和繁育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尚无温排水混合区政策、实施方法和规定,只统一海水水质标准中的温度要求,缺乏区域性差异,没有针对性的地方标准,也没有设定温度上限值,更未明确温排水混合区关键控制参数,应结合我国厂址的特点,给出滨海核电厂温排水混合区的设置规范,约束混合区位置、尺寸、形状以及混合区内的水质,满足混合区最小化的要求,以及核电站温排水排放口的极端高温限值和温排水混合区边缘的温升的限制来进一步完善水质标准规定。

表:部分国家、地区和组织水质标准中关于温度的规定

国别、地区和组织

排放口绝对温度

排放口升温

混合区边缘升温

备注

世界银行污染防治手册


3℃


若未规定混合区,以距排放点100m作为混合区

印度

7℃(新项目)10℃(已有项目)




中国台湾省


4℃

42℃

距排放点500m处的表面水温差不得超过4℃

日本



45℃


美国家里福尼亚州



36℃

距排放系统约300m以外的表面,不得造成温升超过自然水温的7.2℃

美国伊利诺斯州



12月~3月<16℃

4月~11月<32℃


此外,我国对核电厂温排水监测主要是海面定点测量和热红外遥感数据测量两种方法,虽然红外遥感数据测量能够快速获取大面积温度场的特征数据信息,但受限于空间分辨率、天气条件、监测时段等因素不能满足实时监测的需求,还要开展温排水定点连续监测,确保满足分析温排水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而现行相关法规标准中,明确提出温排水的监测原则、方法、频次等要求,但只是针对取样监测,而在连续定点监测方面却缺少相关条文规定。

3.核电厂扩容中的有关问题

经济的快速发展,用电量的大幅增加,部分地区势必开展核电厂的扩建。现行《核动力厂温排水环境影响审评原则》规定:“新建、扩建的核动力厂,无论功率大小,凡利用潮汐水体进行冷却的,应采用适宜的排水系统和排水设计降低水温,排放口平均温升以不超过10℃为宜;凡利用非潮汐水体进行冷却的,应采用二次循环冷却方式;而对于封闭水体,不得采用一次循环冷却方式。”由于扩建核电厂的温排水数量将增长,排入自然水域环境的热污染水将增多,导致影响海域温度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使扩展海域中的近海养殖产量降低,产生经济纠纷,为此,应结合当地经济研究和预测核电厂扩容量,预估温排水扩容后的扩展区域边际,通过设置过渡区消除因扩容产生的经济纠纷。

3.核电厂紧急状况中的有关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为防止堆芯熔毁,而将大量温排水直接注入自然水体,引发污染海域范围扩展的相关防范规定,为此有必要开展紧急状态的延伸区的规划。

(二)部门间联动机制中的问题

针对重大安全问题,环保部与国家安监局建立了应急工作联动机制、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减小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部分省、市也相应建立了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提升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和效果,然而,由于温排水引发“赤潮”,致使多地群众食用受到污染的水产品中毒,引起相关地区民众的恐慌,使近海养殖业遭受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温排水监管工作不力所致,其监管工作涉及环保、国土、海洋、航管、渔政等多个部门,有的甚至跨省、跨域,给监管工作机制带来新的问题,尤其是缺少常设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构,经常发生不同省市之间,不同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沟通协作不畅导致问题解决困难,为此,需通过法律层面开展多部门间联动机制的建立,增强对温排水的监控、防范和处置工作,降低“赤潮”的发生概率,减少和防范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三)应急处置规范中的问题

温排水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相关单位会得到更多、更广泛和更具强制性的权利授予,但是如何开展法律的规范和控制,防止和避免权利被滥用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明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等,但没有明确对相关单位授予哪些紧急行政权力,必然会产生权利的私授;立法中对权力的规制,仅限于“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和依法给予处分”,而对于处罚的等级、权利的监督等没有明确。此外,公民的权利及私有财产受到损害时,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救济,获得何种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此,要着手修改现有的紧急情况应急规范,以便有效应对温排水带来的环境危机事件。

四、温排水方面需完善的法律法规意见和见解

我国对于温排水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相对笼统,具体执行上存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全,尤其是核安全应急法律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还不明晰,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协调机制还未建立;公民的权利及私有财产受损的救济途径,赔偿限度等法律法规缺失,为此,笔者就我国的温排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一)温排水口的法律规范化设置

在法律法规中增设温排水口的规范化设置。明确温排水口布局规范,从排水口的走向、位置、深度和排水方式(阶梯式的排水渠)等方面进行要求,以降低温排水的影响范围;明确温排水口的规划设置要与已有的和将有的其他排污口错开,避免产生叠加效应,同时要预留充足的距离,以保持原有水体的生态环境;明确温排水口在海洋深处区域的设置规定,即远离海岸线、不影响航道船只通航以及近海养殖业等。

(二)温排水混合区的设置规范

在法律法规中增加温排水混合区的概念,即混合区是指在水体中设定有限的区域,在该区域对排入的温排水进行初始稀释,其水质允许超过水质标准中的水质准则。通常来说初始的(或称为近场的)混合过程由排放物的动量(射流作用)和排放物的浮力(羽状柱作用)产生的强湍流形成,其混合区域及区域温升影响因素主要有流出物的动量和浮力、排放口的结构和位置以及排放口附近接受水体的特性(深度和水流等)。温排水的物理混合过程可以概化为2个截然不同的区,即近区和远区。近区是由初始排出流特征和浮力控制的典型区域,而远区是由周围环境条件控制的区域。通过采用Margalef 丰富度指数(D)、shannon-Wiener多样性指数(H′)和Pielou 均匀度指数(J′)进行多样性分析,尝试建立温排水对水生生态系统多样性影响的评价指标体系。

开展混合区的法律设置规范,在相关规范中要明确:①混合区不破坏整个水体认定的功能;②混合区内温升不会导致通过混合区生物的死亡;③混合区中温升不会导致严重的人类健康风险;④混合区不得使重要区域例如生物索饵场、产卵场、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含敏感生物区域、贝类栖息地、渔业水域、饮用水水源、滨海娱乐区域受到威胁。

(三)温排水排放口绝对值规定

在法律法规中增加温排水排放口绝对值,要详细规定不同海域的绝对值的指标参数。绝对值的确定通过三种方法:①了解和分析相似纬度区域的其他核电站的监管指标;②参照《核电站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HAD101/10)》中关于极端温度的统计分析规律(耿贝尔分布),结合海水温度极值资料的统计分析结果,估算未来一段时期内海温的极高值分布,其监管指标的确定可参考该极值温情况;③根据该核电站海域范围内的水生生物的致死高温域值,确定排放口温度的监管指标。以立法或规定的形式明确温排水排放口的绝对值。

(四)温排水混合区边缘温升限值

在法律法规中增加温排水区域混合区边缘的温升限值,要详细规定不同海域的混合区边缘的温升限值指标参数。混合区边缘的温升限值确定方法:调研核电站海域范围内主要水生物受温排水影响可接受的温升范围,同时采用统计法分析厂址海域表层海温的自然温升,确定混合区边缘的温升限值。

(五)连续定点监测方面的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中增加连续定点监测方面的规定,详细规定监测点的分布要求、监测范围、数据采集时效等,确保为温排水混合区及温升限值等监管指标提供数据支持。

(六)过渡区的设置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过渡区的设置,以现行温排水混合区边缘为基础,结合实验研究结果,规定过渡区的范围,以及过渡区内开展近海养殖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责任,防范滨海核电厂扩容后引发的经济纠纷。

(七)延伸区的设置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延伸区的设置,结合实验数据,运用相关模型进行热辐射水作用范围的分析,确定污染海域的边际极值,考虑周边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利益相关者、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等,进行延伸区形状的规范化,设置紧急状态的延伸区范围,确保紧急状态发生时,近海养殖物种资源结构的稳定生长与繁育。

(八)多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

在国家立法层面开展多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法律规定中包括:①组建国家、省、市三级的联动协调管理机构,明确常设性主管单位,负责在紧急状态下,部门间工作的统筹调度;②多部门联合会商与预警预报机制的建立和规范;③建设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专网,实现温排水监测数据的实时互传,便于各部门及时了解近岸海洋环境态势;④设立相关部门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重大环境政策和重大环保项目的联合审核;⑤开展部署联防联控、调查、监测与评价4个方面的工作,确保突发事件的有序应对。通过建立健全多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九)紧急情况的应急规范

修改现行的紧急情况应急规范,规范中要明确规定紧急行政权力的授予时机、主体、内容等,通过明确职能、任务和奖惩,规范权利救济保护机制以及引导自发救济救援行动等,增强突发状况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结束语

滨海核电厂的温排水引起局部海域升温、水质改变,导致海水中DO值降低、浮游生物减少、底栖动物死亡、鱼类发病概率增加、水体富营养化加速,给近海养殖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并完善温排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依托新兴技术构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强化多部门联通机制,实现对滨海核电厂的温排水监控,保障近海养殖业的正规、有序发展。

 

 

 

 

 

项目名称:海洋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温排水治理法律对策研究——以湛江核电厂温排水对滨海水域的影响为例

项目编号:ZJ20Y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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