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内外核心问题分析及发展探索
摘要
关键词
地位不明;融资不畅;税负过高;高质量发展
正文
全国小贷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数据,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958家(较顶峰时的8965家已经累计下降3007家),从业人员57062人(较顶峰时的117344人已经累计下降60282人),拥有实收资本7634亿元(较顶峰时的8465亿元累计下降831亿元),贷款余额9086亿元(较顶峰时的9799亿元累计下降713亿元)。
从上可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已萎缩约40%,且连续近40余季下滑,人心思变,从业人员下降过半,小贷将进一步持续分化,并将加速整合,整个行业在“清退”和“增资”中呈现走向集约的趋势。
未来如何稳住下滑态势,且向高质量发展,有很多核心问题尚没有彻底解决。
行业核心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自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已发展16年了,问题很多,先从影响小贷公司发展的“地位不明、融资不畅、税负过高”三个核心共性的问题重点分析及建议。
一、地位不明的问题
1、定位不统一:
1.1、2009年11月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明确了32类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归于“其他”类,位列第32个。
1.2、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首次明确将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划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对象具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11类。
1.3、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给广东省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中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4、在金融行业内,内部存在偏见,将小贷行业视同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对小贷公司高管及从业人员在信贷上有歧视。
1.5、在其他方面,诸如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对小贷行业“污名化”现象依然存在。
2、现实情况是:在最高院给广东省高院上述司法解析中,小贷只是有区别于“民间借贷”,但没有明确小贷就是正规金融机构。其实在涉及小贷司法案件处理上,部分地方法院将小贷视为民间借贷组织的。在后续要说的税收政策及融资管理上更不能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个层面上的。
3、思路探索:
3.1、借国务院机构改革契机,不仅将小贷公司纳入国家金融监督总局统一监管序列,并享受统一金融地位。本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重点是强化统一监管和统筹协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混业经营创新发展特点的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等,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23〕1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明确了小贷公司“灵活、便捷、小额、分散”的定调,但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3.2、上位法要尽快出台。根据“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显示“司法部目前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条例》草案”。据悉,该草案拟对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不吸收公众资金的放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作相应规定,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3.3、加强监管资源及力量的配置:现在的市区县级金融办监管部门不管在各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地位及人员、预算资金等要素配置方面,都是弱化的,有些区县甚至1人,还可能是挂职人员。建议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多考虑这现实问题。
3.4、重视地方金融监督机构及行业协会的意见:行业试点16年以来,各省地方金融监督机构及小贷行业协会每年均提出过很多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但很少重视和采纳。建议:贯彻落实中央大兴调研行动方案精神,在小贷行业做一次深层次全方位的行业发展状况调研活动,可分省、分运营模式(互联网小贷、传统小贷等)、分投资主体等方式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出主意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可由各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承接该课题。
二、融资不畅的问题
1、 政策有支持:
1.1、2008年中国银监会、央行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1.2、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2020】86号)也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2、现实情况为:
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小贷公司贷款上均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部分银行在信贷制度订层设计中就将小贷等同于民间转贷机构,各地的小贷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能融到的资金很少。如:湖南小贷公司实收资本共131亿,2022年银行融资余额仅6750万元,占资本金的0.5%,且大多为几家国有性质并有国有母公司担保增信的,一般民营公司几乎没有。
3、发展探索:
3.1、国家相关机构将小贷行业列入央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的“银行业非存款类”(D),不在单列“其他”(Z)。这样在央行面提升地位,各商业银行就不再另眼轻看小贷了,至少不再等同民间无牌照的放贷组织了。
3.2、央行在信贷顶层制度设计中明确放开对小贷公司的信贷限制,对小贷公司的信贷要求纳入普惠金融服务范畴考核各商业银行。小贷在贷款投向上是与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无差别,增强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对解决众多小微企业、弱势群体、三农客户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现实意义的。
三、税负过高的问题
1、政策差别大:
小贷仅阶段性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只是一个阶段性政策,即明确写了: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在该期间内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内)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全面:金融企业有很多税务政策,单在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准备金计提方面就有: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2019年第86号公告等。而小贷只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损失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现实情况是:
一个10人1亿业务量年收入1000万元的小贷公司流转类税及附加约70万元,所得税约180万元左右,房产等其他税种30万元,共约280万元左右,收入税负率28%,人均税额28万元,为人均薪酬年收入的2倍左右。规模小、不良项目多的小贷公司收入税负率更高,应达40%左右。
呼吁:1、呼吁立法机构统一协调,或联合下文。先在相关上位法明确其金融机构属性及定位,再协调税务、财政等同位法做相应修改,或先出台一些“公告”“通知”等,或借鉴最高院给广东省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类的法释文件也可。
2、设定差异化税收政策。小贷公司难达融资杠杆效果,又无存款资格,业务规模是其发展问题,占多数比例的传统小贷公司的经营模式使其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3、在税收上建议:
3.1、设定符合普惠金融服务利率标准的经营收入的增值税可全免,另可设立差异利率标准可享受一定比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3.2、小贷公司不良率高、以物抵账占比较多,在以物抵账取得的实物资产方面加大对抵押资产过户免税力度。
3.3、企业所得税方面拉大应纳税额级差税率;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是在个人股东分红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因为,小贷公司股东多为个人,建议现出台临时政策,为支持更多民间资本投向小贷,进而服务小微企业及弱势群体,暂免个人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个性发展问题
上述三个核心问题是小贷行业的共性问题,要探索小贷公司的发展路径,各公司当然或多或少还有很多其他个性或具体发展问题,大致梳理为:
一、不聚业务资源、客户粘性度不强。小贷“污名化”的社会现象、资金成本普遍偏高、“临时替补”地位等劣势,导致在信贷市场领域很尴尬。
建议:引入授信制或开展“借新还旧”、“循环贷”等产品方式来获客引流,同时重视高效规范管理、企业品牌建设、内外协同营销、强化行业联盟或合作等。
二、获客不广、客群下沉。人少事多、行业人才磁吸力不够、公开信息少、传统方式、客户质量下降等。
建议:1、聚焦股东资源、区位及“面对面”“手牵手”的客服等优势,从产品、客户、时间三个维度错位设计推出的差异化、特色化产品,以“产品打天下、运营定江山”气慨不断创新发展。
2、借助当地各中小微服务平台或智能APP并与之建立联盟,达到“小贷+N”客户引流效果;完善客户档案及客户维护,达到老客户“二次开发”的效果;联合行业内有一定数据、科技能力的小贷公司或类金融技术公司开发适宜的“个人消费”类营销专属号等,达到多维度拓开市场渠道的效果。
3、有条件的县市小贷公司,可以借助担保、村镇银行等同类或类似机构,打造“小贷+担保”“小贷+银行”“小贷+N”等合作模式,扩大类金融业务协同效能、涉足消费金融、全面提高小额贷款智能风控及线上化率,逐步向科技化、市场化转型。
三、不良率过高、拨备压力大、投资回报少。比如:根据近年相关资料,湖南省小贷行业不良贷款率平均23%、株洲市30.8%,全省共近40亿不良信贷资金,实际固化的资金可能更多。
建议:回归行业特色,坚持“小额分散”经营理念,在具体经营中,做到“存量提质、增量稳健”的原则;守住监管底线、规范管理、守正创新;寻求联盟或组建具有公信力强且规范的资产管理公司等,提升不良资产的去化能力等。
四、规模普遍不大、抗风险能力弱。比如:湖南省全省小贷公司贷款余额约160亿元,与注册资本相当,生息余额不到120亿,无杠杆无规模,平均可使用的营运资金1亿左右;在目前形势下发展后劲乏力、客户质量下滑等,抗风险能力差。
建议:政府实际性支持各类转贷基金及转续贷服务中心,将小贷公司作为重要参与方纳进来;将委托贷款、投贷联动、票据贴现等创新业务放开;挖掘典型案例,省行业协会牵头,将基于“三缘”的“关系贷款型”模式、基于龙头企业的上下游发展的“产业依托型”模式、基于足额的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型”模式、基于服务系统管理的“小额分散型”模式等优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秀商业模式总结推广宣传等。
结束语
中国小贷公司协会会长王非先生在“2022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的致辞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中国普惠金融的有效补充力量、地方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生具有普惠性,既是因普惠金融而生,也要依普惠金融而兴,责无旁贷地要把服务地方实体经济作为立业之本,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供给的效率和水平,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本源,与其他类型机构共同承担起中国特色普惠金融发展的重任。
参考文献:
[1] 顾雷《中国普惠金融数字化转型与合规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22年8月。
[2] 陈工孟、傅建源《小额信贷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
[3] 小额再贷款课题研究小组《小额再贷款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1月。
[4]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全国小贷公司风险防控经验典型案例选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11月。
[5] 王军伟《大数据时代下的信贷风险管理和实践》,中国工信出版集团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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