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群体有效政治参与的路径构建
摘要
关键词
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创新
正文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资助:农民政治参与问题研究(zyzd202103)
中图分类号:D638
引言
马克思主义视政治参与为拓展人民民主、实现人民主权的核心路径,特别强调这一过程在加强国家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对于农民而言,政治参与不仅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通过合法途径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方式。这一过程可以分为有序和无序政治参与两种形式。有序政治参与基于对现有政治体制的认同,旨在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升政府公共管理的效率与成效。与之相对的无序政治参与,则不符合制度规范和程序。
在有序政治参与中,符合体制规范和既定程序的行为被视为制度化参与,这种参与方式有助于政治系统的稳定和发展。相反,非制度化的参与,即无序的政治参与,往往导致政治体系的稳定性降低,制度化程度减弱。因此,促进制度化参与,特别是对农民这一庞大群体而言,成为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强化政治制度化的关键。
面对农民政治参与,应鼓励遵循制度化、有序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原则,这不仅有利于农民权益的有效维护,也对加强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政治体系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积极推动有序政治参与,可以有效提高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促进社会关系的良性循环,为实现更加民主、公正的社会奠定基础。
一、农民政治参与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推进,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明显增强,主动性提升,参与形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然而,在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的背景下,不同的社会分层和利益群体的形成加剧了社会分层,尤其在农村地区,出现了多种利益层次,导致利益不一致甚至冲突。在这种背景下,农民迫切需要通过政治参与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自从农民协会的取消之后,农民失去了一个代表自身利益的政治组织,缺乏了参与政治的组织依托。长期处于分散状态的农民,在政治参与中难以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缺乏组织的支持也使得国家和民众之间缺失了有效的沟通与缓冲机制,不利于问题的冷静和客观解决。这种无组织的状态进一步导致农民无法通过正当手段表达利益需求,反而诉诸于集体上访、打砸闹事等不理性行为,这些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不仅影响了农村政治的稳定,也阻碍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民群体的政治参与意识显著提高,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主动性不断增强,且参与方式日趋多样化。这种变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体现了政治现代化进程中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提升和政治参与渠道的拓宽。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尤其是在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背景下,社会分层和利益群体的分化日益明显,农村地区尤其出现了多样化的利益层次,这导致了利益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这些情况加剧了农民对于通过政治参与来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迫切需求。
随着农民协会等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被取消,农民失去了重要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组织依托,这不仅使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声音变得更加微弱,也减弱了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群体往往处于分散和无组织的状态,这使得他们在政治参与中的利益表达不足以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而影响到他们利益的实现。
此外,缺乏组织的支持和代表机构也使得国家与农民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缓冲机制,这不利于问题的冷静和客观解决。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农民通过集体上访、打砸闹事等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和不满,这些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农民的诉求,但由于其非理性和无规范性,不仅没有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影响了农村政治的稳定以及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加强农民政治代表性组织建设、拓宽农民合法政治参与渠道、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等多方面着手,以确保农民能够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中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同时,通过改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缓冲和调解机制,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民的利益诉求,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以及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这不仅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构建农民政治参与的路径
(一)建立健全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构建一个可以实现农村自治和促进民主发展的制度框架,让农民可以在制度的规范下,用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表达自己的利益。制度化改革一方面要建立一个公正的民主选举制度,包括村委会的选举、基层乡镇和县人大的选举,这首先需要我们将这些选举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如果在这样一个法制化的选举制度下,农民可以顺畅的表达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势必会沿着制度化的道路继续走,否则农民政治上的选择权就仍是空谈;另一方面要继续健全人大代表制度,首先基层人大代表要积极主动地担负起农民利益表达的重则,重视农民群体,真正做到想其所想、问其所问。其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选举办法,让农民可以更好地践行其民主权、选举权、参政权,让他们可以更积极地参与到村级、乡级、县级以至整个国家事务中去。然后还要善于利用并改革地方人大选举制度,比如在选举中农民团体可以推派自己的代表;不同利益主体也可以推选自己利益的代表参与国家管理;不同地区则按比例推选代表。
(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民组织化是农民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提升社会政治地位,通过相互联合成立各类政治经济组织的过程。在我国,尽管几乎每个社会阶层都拥有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但农民这一庞大社会群体却缺乏能够有效捍卫其利益的组织。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农民成为了独立的利益主体,不仅有了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提出了对民主政治权利的要求。然而,在缺乏可以自主且合法表达利益追求的组织时,他们不得不寻求制度外的解决途径,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如邪教、黑社会、地方恶势力等出现,这些组织虽打着保护农民利益的旗号,实际上却是为了自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学者于建嵘在湖南省某县进行的三年跟踪调查研究显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规模和对抗程度均在增长,农民的政治诉求也发生了显著升级,变得更具进取性,并提出了组织化的要求,如自发筹建农民协会等。这指出了建立权利义务明确的农民协会,培育农民成为理智成熟的参政主体,使其能够在制度内合法合理地参与政治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基于法律规范,对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提供引导和支持。这不仅为农民提供了组织依托和制度内的解决途径,赋予了他们政治参与的主体权利,还能使他们有序有效地参与到政治事务管理中,获得更好的民主锻炼。同时,农民组织的建立有助于纳入农民参政到政府决策和政治体系中,形成政府与农民群体间的良好对话磋商机制,这对于推动农民利益的有效表达、解决农村问题,以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有效地避免制度外的负面影响,还能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发展。
(三)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创新
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我国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它充分体现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特色。村民自治涉及村民的民意表达、村民代表的选举、村务的协商管理等各个层面,所以要构建农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框架,就需要充分利用村民自治这一农民熟悉的乡村民主政治的制度资源。
第一,继续完善制度。制度来源于实践,也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目前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已在广大农村地区发挥效用,但仍有不足之处,比如主体不明确、涵盖范围不广、自治程度不高等。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完善,大力促进农村“四个民主”的配套协调发展,更关注村民利益和普遍关心的问题,更好地践行农村地区的村民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事项。完善村部各类会议制度;完善村务管理制度;完善民主选举和评议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规范的制度等。第二,认真落实制度。制度的落实是制定制度的最终目的和要求,没有落实的制度,再好也只是空谈。虽然村民自治制度在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工作也在不断开展,但仍有些制度的落实存在欠缺,流于形式,所以在强调制度完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要确保制度的落实。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公平公正的的选人用人机制,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充分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协商对话机制,保障村民的参政议事权,充分落实民主决策制度;建立监督评议机制,保证村民的监督管理权,充分落实民主监督制度。第三,积极创新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问题有了新的变化,而现在的村民自治制度对农村相关事务的管理和约束也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一些工作细则的制定也与实际不相符,比如村民选举的程序、村干部工作交接的程序、村务决策程序等急需创新。只有不断创新、不断改革、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保障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更好的践行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理念,更好的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诉求,使村民自治制度能更具现代性、实践性和完整性。
(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法律是为了建立规则,约束政治参与者的行为,从而降低甚至消除其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进而保障社会的稳定。所以民主政治也应该是以法律为保障的法治政治、以行政为约束的秩序政治,否则将有可能引发社会政治动乱。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农民参与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第一,进一步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完善,巩固农民主体地位,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以规范农民参与的行为,拓宽农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对农民参与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确保农民参与走向常规化、合法化。第二,进一步加强对《选举法》的修订,以改革地方人大选举制度为切入点,着手于将农民群体纳入到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让他们有自己的代表来表达自己的意志,积极提高农民主体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提供农民政治参与的合法渠道,以真正实现其政治权利。第三,进一步加强对《户口登记条例》的修改,农民的身份限制使其无法公平地享有公共政策和福利,身份差异往往带来的是利益差别,比如相较于城市居民来说,农民群体在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都大不一样。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更正,那么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才有可能被公平对待,他们的权益也才能得到更为平等的保障。第四,进一步加快对社会保障的立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其覆盖范围仍有待扩大,将广大农民纳入到社保体系中,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解决农民群体的后顾之忧,在增强了农民对国家信任感的同时也使他们能更为积极的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当中。
参考文献:
[1] 魏星河.当代中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4-35.
[2] 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87-89.
[3] 任振宇.四川民族地区农民政治参与现状及路径选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4): 88-91
[4] 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J].战略与管理,2003(2):41-44
[5] 刘卫常.农民政治参与:动因·障碍·策略[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9(6):32-35
[6] 徐晓波.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H县为考察对象[J].黑河学院学报,2020(4):86-89
...